(ChinaZ.com) 9月11日 消息:据南方都市报报道,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乔丹体育起诉电商平台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 因认为世纪卓越公司、亚马逊卓越公司在销售商品过程中使用“乔丹”中文字样,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乔丹体育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 100 万元。
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乔丹公司)认为,酷买网(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酷买网公司)、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简称亚马逊公司)在天猫、亚马逊等渠道销售耐克公司旗下“aj”球鞋的过程中标注了“乔丹”字样,侵害了乔丹公司就“乔丹”系列商标享有的专用权。故请求法院判决两案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行为不构成侵权,驳回了乔丹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乔丹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二审中,乔丹公司主张,酷买网公司与亚马逊公司在销售“aj”球鞋的过程中使用“乔丹”字样的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将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而酷买网公司与亚马逊公司则主张其在销售耐克“aj”球鞋时使用“乔丹”是基于“迈克尔·乔丹”姓名权的授权,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