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上午上海三中院发布消息,涉案金额高达3.3亿元的“乐拼”仿冒“乐高”案,在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主犯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万元;其余 8 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2015 年至 2019 年 4 月间,在未经乐高公司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某某指使杜某某、闫某某、余某某、王某河、张某、王某圳、吕某某、李某某等人,购买新款乐高系列玩具,专门复制乐高公司创作的美术作品“Great Wall of China”拼装玩具等 47 个系列663款拼装积木玩具产品,并冠以“乐拼”品牌销售。
2019 年 4 月 23 日,上海市公安局在被告人李某某租赁的厂房内查获用于复制乐高玩具的注塑模具、用于组装模具的零配件、“乐拼”玩具各类包装盒、说明书、带有“汕头市乐拼玩具有限公司”字样的销售出货单、相关电脑、手机以及复制乐高系列的“乐拼”玩具产品等。
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乐拼公司的玩具、图册与乐高公司的玩具、图册均基本相同,构成复制关系。
上海三中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等 9 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乐高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非法经营数额特别巨大,情节属特别严重,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同时,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不同作用,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系主犯,按照其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余 8 名被告人系从犯,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