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挺好”大结局,虽然很多人对明玉对家人的原谅不可理解,不想要大团圆的解决,然而也许这才是生活的真相,没有绝对,之后“都挺好”后的叹息。
看过后有些许,法律和经济的问题想和大家探讨:
其一,为什么如此的偏心,养儿防老的养老投资败局。
这个问题,其实之前经济学家陈志武教授十多年前曾经有过深度分析,他能敏锐地指出,中国传统的养儿防老本质上是一种金融行为:今天投资到子女身上,明天子女通过养老来回报父母。但他告诉我们,这种金融产品显然是劣质的,甚至是不道德的。因为这种金融产品并不可靠。父母为了日后让子女养老,投入了一生全部的资本,而万一子女不肯尽孝,父母可能便无可奈何。
在陈志武看来,儒家许多道德标准都是为了避免养育投资的失败。譬如“父母在,不远游”,阻止子女远游,正是为避免投资回报的落空。陈志武认为,“不言利”的儒家其实处处“言利”,甚至落到父母子女的养育关系上。虽然这是一种劣质金融,并极易导致人性的压抑,但如果没有建立起现代金融制度,人们只好守住老祖宗的规矩。正因如此,虽然“五四”打倒了“孔家店”,人们最终还是要将倒掉的“店”扶起来。
我也认为中国人习惯于说养子防老,这是一种投资和交易的关系,而没有把孩子看成一个独立的人,这是对人本身的一种不尊重。在今天的中国,父母完全可以通过买保险和养老基金等方式实现养老的保障,如果让一个生命因为经济目的来到世界上这是不道德的事情,希望把子女作为养老工具这一带有经济利益的目的,从家庭中的人际关系上剥离出去。
当苏家父母,把养老问题,完全赋予给二个儿子,而现实的社会早已经无法承载农耕经济中所确立的金融养老模式,结局就已经注定,海龟的明哲,明哲保身都无法做到,只能用我对你“太失望”来给自己洗脑,至于明成则彻底沦落成啃老的巨婴,说是个男人都有些高看,男孩也还是没有长大,最后养老的责任落在投资最少,关系最恶劣的明玉身上,这不仅仅是苏家的现实,其实是中国大多数家庭的养老现状,投资的失败,还好有明玉这个兜底,大多数老人的晚年养老都完全成为一场悲剧。
如果养老制度不健全,这种现象还会以这样或者那样的方式发生变种,更加丑陋不堪的模样,让我们甚至怀疑“老无所依”是不是已经是最自然的路径。
其二,虚伪的老大,嫡长子的特权。
大家都深深反感明哲的虚伪,明明没有能力,却还要用老大的虚妄的威严来撑起这个家族的荣耀,可是这背后并不简单,你会发现,在我们身边,有各式各样的这种老大,他们有很多共性,要面子,耍威风,无能力,这简直是通病,那么深层原因何在那?
我以为这是一个存续千年的制度,嫡长子继承制度,一个在法制史上被现代人忽视的经典问题。
我们知道产权是一个社会的基础,但是我们国家的产权真正确立起来从何而起那?
在东亚传统父系社会和一夫多妻(一夫一妻多妾)制度,只有儿子才有继承权,而子女又有嫡出和庶出之分,于是采取“有嫡立嫡,无嫡立长”《春秋公羊传》主张“立子以贵不以长”,即在庶子的母亲地位越尊贵,其继承权就越优先。但在中国历史的实践中,“立贵”(生母地位高的庶子更优先)和“立长”(年纪较大的庶子更优先)的矛盾一直没有解决,两种继承法都有许多案例。如礼记就记载石骀仲之案例。
在民间,有“长兄为父、长嫂为母”之思想和习惯,一个家庭若双亲不在人世了,长子则负责照顾年幼之弟弟妹妹,承担父亲的义务和角色。春秋战国时期封建制度逐渐解体以后,实行土地私有、政府统一治理,爵位不再承担政府官员职能同时也不再和封地挂钩,嫡长继承制的适用范围为爵位、荫官等身份权利,与家族共有之祭田或祭祀公业管理权,而包括动产与不动产的财产,则实行诸子均分制,古代中国政府以法律的形式对这种继承制度作规范。至于女儿,通常遗产“传男不传女”,但家长会给予女儿一笔妆奁(嫁妆)。
我国的嫡长继承制在夏、商时期已经萌发,至周朝立国而正式确立。嫡长继承制因其继承人选的确定性有利于减少纷争、稳固家业,因此周朝以后延续两千多年的各朝代大多严格遵循嫡长继承制来制定继承法和选立储君。唐朝鼎盛时期的四位皇帝唐太宗、唐高宗、唐中宗、唐睿宗均为嫡子,唐玄宗也是在嫡子宁王李宪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才被立为太子。
而且即使到了2015年,根据中国公证协会近日公布的《公证遗嘱业务发展报告(2014)》显示,抽样数据涉及7500多名遗嘱房产受益人,其中5000多人是遗嘱人的子女,有600多人是孙子女。78%的公证遗嘱受益人为1人,4人以上的占3.15%,最多达到9人,同时,遗嘱人对受益人所持的“重男轻女”的观念并没有很大改观,大多数老人选择把房子留给儿子。
而喜欢古装剧的亲们,都懂得,嫡长子往往就是废材的代名词,特权并没有给他们带来权力和荣耀,只是让他们早早体会到德不配位的凶险,古人如此,今人也莫能改。明哲的伪善在这个大历史中也不在那么突兀和古怪,恰恰是传统的独白!好吧,明哲你有权力说“失望”。
其三,被打的明玉,放过明成的法律依据在那?
明玉被明成殴打,明显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而且这是典型的公诉案件,因此在剧中的解决方式,在法律上还是充满了BUG。不过如果这是发生在古代,法理上好像又完全说的通。
据《宋刑统》的规定,祖父母、父母对孩子有绝对的权柄,孩子如果不服责备,出言反抗,祖父母或父母把孩子打死,不用负任何法律责任;就算孩子没什么错,祖父母、父母故意打死孩子,也只需坐两三年牢。反过来,如果孩子不慎打伤了父母,很可能就要“斩立决”,就算只是顶几句嘴,没准都要背上“不孝”的罪名,被发配边疆。
可据《宋刑统》的规定,连兄弟姐妹在法律面前都是不平等的。哥哥姐姐故意打死弟弟或妹妹,只需坐牢三年,属过失杀人,则没有任何刑事责任;而弟弟妹妹打伤哥哥姐姐,却要被流放三千里,若是出了人命事故,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一律判处死刑。可见,“长幼有序”是以严格的法律形式固定的。
而宋历来是被大家推崇为我国古代经济最发达的朝代,女性的地位尚且如此,那么明清之末法时代更是不可想象。
好吧,今天就到这里,期望我们在未来的日子,都挺好,不要总是上演那一幕幕千年之前的尘封糟粕,生而为父母,请先做好个人。
【来源:钛媒体 作者:董毅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