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Z.com) 7月23日 消息:据知产北京公众号消息,日前,北京知产法院审结了北京智者天下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知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北京知产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与北京智者天下科技有限公司“知乎”网站完全相同的“知乎”二字,易使相关公众对提供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了后者的竞争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审原告于 2011 年 6 月 8 日成立,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及技术服务等业务,其经营的知乎网站在界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原审被告于 2012 年成立,成立之初企业名称为镜花缘(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营技术服务及咨询服务等业务。 2014 年 12 月 18 日,将企业名称变更为北京知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原审原告认为原审被告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与知乎网站名称相同的“知乎”两个中文文字,系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网站名称,引人误以为该企业是其开办或者与其有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 116 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令原审被告在企业名称中停止使用“知乎”字样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 40 万元。两公司均不服,上诉至北京知产法院。
原审被告上诉称,其与原审原告之间不存在不正当竞争关系,原审原告在原审被告变更名称前,并不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实际经营收入远远不达判决认定的金额,请求驳回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原审原告上诉称,一审判决赔偿数额过低,请求改判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 116 万元。
对此,法院判决,二者经营范围存在重合存在竞争关系。在原审被告公司更名之前,原审原告已使用“知乎”作为其网站名称并一直沿用至今,“zhihu.com”与“知乎”是可以相互呼应和对照的,且经过持续宣传, “知乎”网站已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指的有一定影响的网站名称,在此情况下,原审被告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与原审原告“知乎”网站完全相同的“知乎”二字,即使是规范使用,也易使相关公众对提供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进而损害原审原告的竞争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北京知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